事项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 受理范围 | 法人 |
办理机构 | 安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
承诺期限:2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住建局窗口 安义县龙津镇前进东路455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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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91-8341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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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791-834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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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 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7:00 |
1.符合法律规定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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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 | 是 | 3 | 0 | |
《《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 是 | 3 | 0 | |
《设计院根据规划方案出具的每栋分层面积计算表》 | 是 | 1 | 0 |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一套》 | 是 | 1 | 0 | |
《设计院资质证书》 | 是 | 0 | 1 | |
《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总平图及规划设计方案》 | 是 | 0 | 1 |
无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