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核发 | 受理范围 | 个人;法人 |
办理机构 | 安义县公安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5
承诺期限: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0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安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19号安义县公安局1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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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91-834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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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791-834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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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 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7:00 |
1.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或教学、科研所需 2.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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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是 | 0 | 1 |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是 | 0 | 1 | |
《供货单位有效资质证明》 | 是 | 1 | 1 |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1 | 1 |
无
1.法律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